《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摘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六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絡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
(二)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
(四)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
(五)提交公眾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后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采納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并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采納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未采納的意見由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公眾提出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該聯系方式,向其說明未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組織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參與說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范圍和內容;
(二)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或者未采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附具公眾參與說明。